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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要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1-01-07 10:46:53 阅读: 来源:绒布厂家

如果您和别人合伙开了一家公司,由于您手里资金周转不开,想要申请贷款,但是,您却要求自己的公司为您担保,一旦发生公司为股东的借款提供担保的,其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如果出现无效担保,责任如何承担?今天,就这样的案例借贷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家住台州的王欣然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广告公司,专门从事广告策划。由于王欣然家里发生了事情,急需一笔资金,于是王欣然申请了贷款,找到了自己和朋友开的公司来为其担保。虽然,贷款下来了,但是,公司为她借款提供担保,并没有经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或事后追认,这种情况怎么办?

关于上述的案例,借贷网的小编来为其说明介绍。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或事后追认,公司为股东借款提供担保的,其担保行为无效。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其股东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说王欣然的借款担保得到了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那么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呢?

对此,关于这种情况的,借贷网的小编想要告诉大家:经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后为股东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合法有效。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决议,该担保行为才合法有效。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会表决,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为股东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时,所形成的担保行为当然合法有效。

如果,还有另外一种情况的,要该如何呢?这里借贷网的小编告诉大家: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股东借款提供担保,形成了无效担保的法律责任承担。1、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是担保人的股东,且又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则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最多承担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当然作为公司股东要求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又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明显具有过错。而作为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是担保人的股东,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又未经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当然具有过错。2、债权人不知债务人是担保人公司的股东,则债权人无过错,债务人与担保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借贷网的小编想要提醒广大的市民注意:确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的关键就在于如何认定债权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是担保人的股东。实践中,应当以债权人是否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衡量标准。由于担保行为发生在金融贷款领域较多,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银行发布的有关贷款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可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还应当审核担保人的公司章程,以此了解担保人决定担保事项的权限。最后还要审核担保人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担保的承诺性文件。若上市公司为担保人的,债权人一般可通过公开彼露的信息,结合其他资料审核其担保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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