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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应尽快规范网络选择权

发布时间:2020-02-03 06:18:40 阅读: 来源:绒布厂家

2010年11月3日下午,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召开年度第五次会议,会议发出倡议,希望网络公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网络文明。

最近一段时间,我国出现了一系列利用互联网络诋毁他人商品声誉和企业信誉的新闻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一方面说明我国市场竞争尚未规范;另一方面则说明我国互联网络经营十分混乱。

从本质上来说,互联网络信息发布权是一种选择权。过去人们对互联网络有一种误解,认为互联网络就是一个平台,一个虚拟的广场,任何人都可以借助于互联网络发表意见。其实,互联网络不同于高速公路,互联网络也不是一个无人看管的广场,互联网络平台是基于互联网络协议而产生的法律行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互联网络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如果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允许他人借助于互联网络,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那么,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互联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互联网络用户利用其互联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利,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规范互联网络的市场公关行为,必须从强化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入手,明确互联网络新闻报道权的性质,规范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择权。

互联网络新闻选择权,从形式上可以分为积极的权利和消极的权利,主动履行法律上的审查义务,是一种积极的选择权;不刊登未经证实的信息,是一种消极的选择权。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既要主动审查互联网络上的信息,防止那些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信息出现在互联网络上;同时又要拒绝刊登那些损害他人利益,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害信息。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自己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助纣为虐。

现在人们讨论互联网络的市场公关行为,把矛头集中在那些幕后推手身上,认为正是由于他们的兴风作浪,才导致互联网络上恶意诋毁他人产品声誉和企业信誉的信息泛滥。其实,无论那些躲在幕后的市场公关团队多么强大,他们都必须通过互联网络实施自己的行为。只要加强互联网络监管,防止异常的信息反复出现,那么,那些市场公关团队就没有了用武之地。

当前我国互联网络监管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重视对互联网络市场准入的管理,却忽视对互联网络经营信息的管理;第二,重视对互联网络使用者的管理,却忽视对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第三,重视对违法行为的管理,却忽视对互联网络经营主体的管理。少数互联网络搜索网站为了获取不法利益,肆意损害公众的知情权,公然删除那些揭露不法企业经营行为的信息。可以这样说,少数互联网络经营者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已经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假如允许这样的互联网络经营者存在,那么,我国的互联网络非但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反而会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互联网络市场公关行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参与其中,狼狈为奸,愚弄百姓。我国应当尽快修改刑法,对于那些有证据证明参与互联网络市场公关行为,人为操纵市场,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互联网络经营者,追究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规范互联网络市场公关行为,应当从整顿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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