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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债权让与的效力0-【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4 19:12:55 阅读: 来源:绒布厂家

借贷网讯  债权让与,需要三方之间都赞成,2008年11月16日,被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崇仁支行(以下简称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一方出现问题都没有办法顺利进行,2009年10月 20日,第三人江西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到期债权20万元及利息让与给了原告(第三人对被告的债权明确且无瑕疵),且双方签订了债权让与协议。原告遂将第三人让与债权之事书面通知了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持债权让与协议向被告催要欠款80万元及利息,被告只偿还了其中60万元及利息,但拒绝偿还剩下的20万元及利息,于是原告诉诸法院。

该案经过法院的审理,第三人(让与人)与原告(受让人)之间让与债权行为存在瑕疵,因为第三人没有直接向被告履行通知义务,该让与行为对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无权直接向被告主张让与之债权。被告除欠原告60万元借款及利息外,与其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该案审理结果如下,本案中,第三人与原告自愿达成让与债权的合意,虽然债权合法有效,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但是由于第三人(原债权人)未履行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导致该债权让与行为对被告(原债务人)未生效,所以该让与行为无效,原告(新债务人)不能直接向被告主张让与债权,被告没有义务履行偿还相关债务,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主张让与债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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