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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债权的延续性-【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2:34:57 阅读: 来源:绒布厂家

借贷网讯 人死债务并不会消亡,刘某的老公去世,对她老公身前的债务,刘某的理解是“人死债亡”因此并不承认还要归还当地的信用社。

具体案情如下,当地信用社只能状告到法院,刘某不仅没有觉得害怕和理亏,反而是聘请了律师为自己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丈夫李某向信用社借款10000 元,其间成立有效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该案会有怎样的审理呢?但是现在李某已经身亡,作为李某妻子的刘某应当替其偿还债务吗,在法律上又有什么依据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该案审理结果如下,在这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为李某向信用社所借的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刘某具有偿还义务。依照以上规定,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李某、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修建了价值约40000 元的一栋砖木结构平房。根据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该房屋价值的一半为李某的遗产,依法应当首先用其遗产清偿债务,然后才继承分割。因此,刘某应对李某生前向信用社借款10000 元及其利息承担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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